姜宝魁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诉申请书
来源:姜宝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4
浏览量:758

这是一起当事人不服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经过县级、地区级、省级交警部门处理的行政复议、复核案件,律师代理介入后提出申请书,并经直接向省级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业务主管领导交涉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Xxxxx公安厅领导:

受申请人xxx及家属的委托,经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特向贵部门反映有关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恳请贵部门重新予以审查,纠正xxxx交警大队公办文书明显漏洞百出,办公态度敷衍了事,严重影响了xxx公安交警一贯树立的秉公执法、一丝不苟为民服务良好形象的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

201xx月,xxx骑两轮电动车,进行路边绿化树木浇水作业,在浇完马路南侧树木后,准备继续到马路对面,给道路北侧树木进行浇水作业,由于时值夏日凌晨,街上行车很少,她在拐弯时前后观察上下行车道,没有发现有近距离车辆行驶,即骑电动自行车利用刚刚完成北侧浇水作业的起步速度,横穿马路行驶到对面马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这时一辆由东向西超速在非机动车道上直线行驶的三菱越野车,以其正前方撞向电动自行车,造成柴珍香严重受伤、电动自行车损毁、三菱越野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xx月,交警大队作出了x公交重认字(201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意:年份都错了),作出了电动车负主要责任,三菱越野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Xxx及家属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向xx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核。

201xx月,xxx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交复字(201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经本机关调卷、核查、复核分析研究后认为: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的规定,xxx警察大队x公交认字(201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违法,撤销x公交认字(201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xxx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重新认定。

201xx月,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xx交警大队的复核结论,重新认定,作出了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x公交认字(201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首次作出即201xx月的xxxx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x公交重认字(201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增加了“根据xxxx交通警察大队(公交复字(201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撤销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x公交认字(201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外,其余内容与事故发生后首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字内容完全一样。

对此xxx及家属当场表示不服,并要求查阅事故处理相关材料,从事故现场照片等多处发现本次交通事故从认定到复核有严重错误,随向上级交通管理总队提出申诉。

根据其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重新事故认定书、信访案件答复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警队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有关现场情况自述,经认真分析我们认为:

一、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

1、认定书认定三菱车驾驶车辆违反“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认定书此处应当属于认定正确

事故发生时至凌晨六点时分,街道车辆、行人稀少,但从现场照片看出,三菱越野车却在非机动车道高速行驶,违反了“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认定书对三菱越野车此种行为没有认定属于遗漏了严重过错认定之一。

由于三菱越野车高速行驶,事故发生前电动车已经行驶进非机动车道,已处于三菱越野车的前方,距现场照片刹车距离较长观察及柴珍香家属根据鉴定意见推算车辆速度达100公里小时,司法鉴定意见书内采用的制动印记长度7.88m(平均值)+4m=11.88m及摩托车倒地滑行距离6.58m等基础数据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三菱越野车行驶及瞬时速度不准确。松布尔达来驾驶车辆违反了“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认定书对三菱越野车此种行为没有认定属于遗漏了严重过错认定之二。

Xxx是清晨进行环卫绿化浇水的作业工人,行人、车辆应当进行避让,可以合理认为三菱车驾驶车辆违反“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认定书对三菱越野车此种行为没有认定属于遗漏了严重过错认定之三。

2、认定书认定电动车未避让优先通行车辆----等,违反了“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认定书此处认定,是罔顾事实的错误适用。理由如下:1)电动机动车不是完全的机动车,一般应当按照非机动车对待,这也是“安全法”中确定的一般原则,当上级对此问题过问时,现场交警方才匆匆提取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证据,xxx及家属怀疑其认定为机动车的准确性。2xxx浇水作业地点远离道路交叉路口,根本不在交叉路口位置处。并且其横过马路时至清晨,街上车辆、行人稀少,观察视线良好,她是对上下行车道进行了认真观察后,确认了没有近距离的车辆,没有猛拐,而是利用电动车起步速度,直行通过的马路,毕竟有一个基本情况她在道路两侧是边浇水边骑车行走。

2、司法鉴定意见依据基础数据不准,鉴定的行使速度不符委托要求。理由如下:1)没有完整勘查提取事故现场碰撞前和碰撞后刹车印迹;2)没有准确确定被撞电动车倒地滑行距离;3)没有准确提供给车速鉴定机构用于做出甲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的有效数据,使鉴定机构做出的车速鉴定明显错误。

额济纳旗交警大队在对方不违章超速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我侵犯对方优先通行权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而对方的违章超速行为在事故根本就没有责任?车速鉴定应该按《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

二、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1、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复核撤销、重新认定、信访答复等历经四个程序形成了四份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每一份文书都存在着处理交警印鉴、文件性质编号、时间编号、引用文件编号、文书落款日期的至少一项或是多项错误。

2、认定书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在首份认定发生经过陈述,“越野车与两轮电动车侧撞,照这个字面理解应该是“两车发生了深度剐蹭”,而现场照片反映的情况是三菱越野车高速长距离刹车后正面撞向电动车,这与轻描淡写的“侧撞”,事故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应该说,复核程序中xx交警支队认定了初次事故认定书的程序违法,并且进行了撤销,责令作出重新认定。但是,做为下级机关的额济纳旗交警大队,居然将原来的事实部分、责任认定部分“一字没变”,倒是有变的,“文号”变成了将事故发生提前到了事故发生前一年的“201x年”,落款日期变成了201x年后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月、日”日期,况且还有涂改的痕迹。

按照我国行政执法的一般原则,只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有效力的文书进行撤销,并且要求重新作出认定文书,是不允许作出同被撤销文书“一模一样重新认定文书,如果说上级复核错误,可以通过纠正复核程序等方式解决,而原样不变的“重新行为”却是破坏我国行政法制的行为。

在上级xxx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对“xxxx交警支队作出的xxxx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交复字(201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处理结论正确,维持该意见。”的答复,至今也没有看到xxxx交警队进行纠正原错误事故认定书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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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颂业祺

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宝魁

201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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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姜宝魁
  • 执业律所: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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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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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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